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租房费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始试点。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金额,用于支付该房屋的异地租金:申请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转为城镇出租条件的,申请人任何一方在综合示范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综合示范区跨区域租赁住房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办法和额度参照保证金城市提取办法和额度执行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向实缴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缴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工作机制,向租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住房租赁登记等信息土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存的土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如果通过审核,提取的资金将按规定转入申请人自己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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