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R&D事业单位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为促进山东省新型R&D事业单位有序健康发展,提升山东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山东省委编办会同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新型R&D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为新型R&D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山东成为全国首个出台R&D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新管理办法的省份
最近几年来,作为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载体,新型R&D机构在储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科技力量布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新R&D事业单位登记为事业单位并赋予法人资格,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这对培养新R&D院校的创新能力,规范新R&D院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R&D事业单位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法》明确,未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政府主导,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使用国有资产,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等活动的R&D事业单位,可纳入登记范围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加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和其他组织举办的营利性R&D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为确保登记质量,《办法》要求,设立新型R&D机构必须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可持续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贡献,符合党委政府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通过充分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入口,让符合标准条件的新R&D机构登上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或院士领衔,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的新R&D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
为畅通退出渠道,根据新R&D事业单位的特点,《办法》规定了四种退出情形:主办单位决定解散,评估不合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法人证书被依法吊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同时应建立评估机制,法人证书到期时进行评估,实现优胜劣汰,保证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办法》还提出,机构编制,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收等应按部门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标准互通,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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